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告 邱一標
許炳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 律師複代理人 連星堯 律師被告 黃吳金美
黃木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育嫻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告 邱一標
許炳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 律師複代理人 連星堯 律師被告 黃吳金美
黃木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