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80號

原告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意芬賴俊叡 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家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