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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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84號聲請人丙○○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96年4月13日│8,000元│0000000││││鑑中心基金會│行│││││││ 劉維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