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83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彩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96年4月12日│14,000元│0000000││││司 詹碧蓮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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