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王寶銘 即財團法人台灣傳統藝術推廣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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