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劉金蘭 上列原告劉金蘭與被告 馮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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