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7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ETTHAWETNARINTHO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陳述請求金額77,360元,提出本票原本金額76,250元,金額不符,請釋明之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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