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債權人 張建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千鈴 即 林介山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林介山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