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156號聲請人 張淑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政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WG0000000)原本一件。
二、提示日為何?
三、相對人朱政義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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