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告 張基宏 原告 張梓萱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6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提起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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