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83號原告 許峮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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