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155號聲請人 朱子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宜興開發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林銘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之本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