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67號原告 林崑南 被告 蔡易儒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告金融監督委員會銀行局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79號訟爭標的物所有權返還原告父親或家人,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79號涉訟標的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巷○○號之建物,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經查該房屋價值新臺幣(下同)121,700元(參105年房屋稅課稅現值),此即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