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丙○○
甲○○○○○○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告永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士忠 上列被告丙○○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四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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