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德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德巍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
叁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德巍股份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北
勞簡字第47號、98年度勞簡上字第5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負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簡素惠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合計6,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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