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杏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杏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杏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杏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如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年2月25日」),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
106年3月22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7日│105年1月27日│105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70號│毒偵字第1670號│毒偵字第183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629號│1629號│1449號││事實審├───┼────────┼────────┼────────┤││判決│105年9月22日│105年9月22日│105年10月5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629號│1629號│1449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日期││││├───┴───┼────────┴────────┼────────┤│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053號(│││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35號(執行│現由臺北地檢105│││中)│年度執助字第2363││││號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7月23日│105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38號│偵字第22081號、│偵字第2208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8694號│869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1976│105年度審訴1976││││144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0月5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1976│105年度審訴1976││││144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0月24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執字第18116號(├─────────────────┤││現由臺北地檢105│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83號│││年度執助字第2371││││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