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原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嘉文選任辯護人林忠熙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52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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