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楊姵妡 (原名 楊筑鈞 )被告 吳育姬
吳育娟 吳育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雖係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係屬流抵契約所生,本質上為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又被告以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1336地號、1337地號土地、同段161建號(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為原告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然系爭不動產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已達1,113,5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顯然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60,000元,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訴外人 吳頎政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宜蘭縣○○鄉○○○段○○○○○號、1336地號、1337地號、同段161建號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均勿遮隱)、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號建物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呂典樺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⑴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5,700元/㎡(公告土
地現值)×3,483㎡(土地面積)×967/87,075(應有部分)=607,276元⑵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5,700元/㎡(公告土
地現值)×414.05㎡(土地面積)×1/25(應有部分)=260,
023元⑶宜蘭縣○○鄉○○○段○○○○○號土地:4,900元/㎡(公告土
地現值)×1,256.14㎡(土地面積)×1/25(應有部分)=246,203元=>系爭土地之價值合計:1,113,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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