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6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俸給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668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等人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1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事件經本院裁定後即告確定,如有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參考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救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式。所以,不服本院裁定,縱未表示是聲請再審,本院仍應認為是聲請再審,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1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狀為之,依上述說明,應認為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二、聲請人前因俸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以101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12號裁定(下稱前裁定)以訴訟事件並無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於前裁定聲請再審,經原裁定以未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現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其意旨略謂:原裁定未就聲請人提出之送達違法之理由及證據予以斟酌,理由不備。又原判決亦未說明,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第6款當然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即屬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原裁定維持前裁定駁回上訴之結論,聲請人得聲請再審等語。
三、查原裁定已經在理由中說明聲請人爭執之送達違法問題,涉及在前訴訟程序之理由爭議,並無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聲請人未表明前裁定有何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遂予以駁回。核無理由不備之情形。又再審意旨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與法律見解有無原則性不同,與原裁定因該次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內容無關。依再審意旨,難認原裁定有何再審理由,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吳慧娟法官沈應南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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