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 吳美蘭 代理人 賴雅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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