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午止,在南投縣地區其所有之自小客車內,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十九時十五分許,在彰化縣○○鄉○○路○○○號旁鐵皮屋內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二公克),,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警詢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上開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依首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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