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忠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雁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逸捷有限公│台北富邦銀│105年7月31日│162,652元│PC0000000││││司│行埔墘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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