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昌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96號)列「陳潤權」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惟該書狀無陳潤權之簽名或蓋章;且列「林子凡」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惟亦無原告出具之委任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5、6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潤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內之簽名或蓋章;並命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林子凡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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