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 范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經查原告所提被告簽立之借款契約書第31條前段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即被告)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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