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蔡錫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家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貸款契約書內容所載,債務人葉家宏為一般保證人,請釋明是否已對債務人 葉宏育 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