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告 許素珍賴永晃 之繼承人
賴冠宇 即賴永晃之繼承人 賴衍綸 即賴永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壹萬捌仟元(見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具狀到院之民事聲請狀所載減縮聲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不足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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