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被告 謝月秋
林益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為斷,則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8萬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故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6,060,000元(計算式:75.75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80,000元=6,06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