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2樓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違約金請求超過「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按週年百分之四計算」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所載,違約金最高以6期為限,其自民國96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請求違約金部分,已逾前開契約約定範圍;又債權人上開違約金之請求,以每月按新臺幣300元計算,顯然過高,應酌減至約定利率百分之20即週年百分之4,債權人超過該部分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