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