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 王伯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金秋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三NX0000000─二│1│300│├──┼───────────┼──────────────┼──┼──┤│000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四NX0000000─五│1│30│├──┼───────────┼──────────────┼──┼──┤│000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五NX000000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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