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禾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協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425,113元,應繳
裁判費675,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4,7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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