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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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聲請人 繆秉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EF0000000、EF0000000號及EF0000000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請補正支票附表之發票日及票面金額。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