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 簡嫚沁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 黃于哲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7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