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薛邦立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邦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具保人薛邦立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聲請書誤載為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訂有明文。茲以受刑人經傳、拘無著,復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回證2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無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