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素秋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話壹台、傳真機壹台、錄音機壹台、電子計算機壹台、帳冊壹本、簽注錄音帶貳捲、六合彩簽注單拾張、倍數表陸張、六合彩四星通告單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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