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774號
原   告 皇家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沈艷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