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聲請人江OO籍設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樓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寬禮 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並具狀補正本院民國112年11月22日中院平家睦112年度家補字第2848號函說明欄第1、3項所示之補正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且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等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貴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