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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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李惠蘭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 蔡張素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李惠蘭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蔡張素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法官王紹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官佳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