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李黃麗珠 被告 李浚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6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浚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雲林縣二崙鄉○○村○○○○○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坦承犯行,而無羈押必要,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2年10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查本案於102年10月29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李浚呈坦承所有之竊盜犯行,並已詳盡交代行竊手法、事後銷贓過程與共犯間之分工關係,亦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洽談和解事宜,顯見應有悔意,又其於案件偵查過程中,自102年9月14日起羈押至今,應知所警惕,是認本件被告李浚呈暫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李浚呈住居於雲林縣二崙鄉○○村○○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