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王○翔(原名張○翔)法定代理人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被告 石尉廷
蕭恩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彥成
法官吳明蒼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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