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李漢麒
李幸娥 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李麗玉 被告 林克 家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朱家毅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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