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上訴人 鄭國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昇奕旺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奕旺公司)、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詮餐飲公司)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昇奕旺公司與被上訴人亞詮餐飲公司間就系爭商標於
107年2月9日所為讓與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上訴人亞詮餐飲公司應將系爭商標回復登記予昇奕旺公司。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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