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61號上訴人 王玲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宏道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6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5,66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