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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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徐敏健 被告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被告 李正義
陳秀嬌 賴安國 黃昭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訴請確認民國100年9月26日之被告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會議決議無效,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319號、99年度臺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上揭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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