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 高新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容 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所增價額為準,依原告陳報其所有之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95.81平方公尺),因通行每1,000平方公尺約增加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9,162元(計算式:1,495.81÷1,000×200,000=299,16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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