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0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胡錦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7年度執緝字第1399號、第14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胡錦龍於民國107年4月28日通緝歸案時,警員及檢察官均告知聲明異議人係因毒品案件3月有期徒刑及傷害案件拘役30日遭通緝,檢察官並開立乙種指揮書,然今檢察官卻開立107年度執緝字第1399號、第1400號執行指揮書,其上分別記載毒品案件係4月有期徒刑、傷害案件係拘役30日,與聲明異議人通緝到案時所知不符,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所陳上情並未提出任何事證可佐,且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4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6年12月16日確定;其所犯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7686號判決處拘役30日,並於107年1月20日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是聲明異議人本應執行毒品案件4月有期徒刑及傷害案件拘役30日,檢察官所核發之
107年度執緝字第1399號、第1400號執行指揮書並無違法,故聲明異議人本件請求,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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