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2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2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