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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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200號聲請人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被繼承人 林榮華 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林榮華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林榮華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