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15號

原告阮氏碧

一、上原告與被告 蔡維福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申辦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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