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江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江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江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受刑人許江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06.20│101.06.20│101.06.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69號│偵字第2569號│偵字第256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4│101年度訴字第414│101年度訴字第41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7月23日│101年07月23日│101年07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4│101年度訴字第414│101年度訴字第41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8月27日│101年08月27日│101年0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執字第2323號(編號1至3號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6.0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152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05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執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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